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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涨啦每月最多涨223元

日期:2016-7-22(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台海网1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詹文实习生朱隽娴)厦门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涨了,最多每月涨223元。近日,厦门调整了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厦门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定期待遇也将进行调整。这是为了保障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利益,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2006年度厦门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由2005年度的1881元增长到2129元,因此,厦门市政府决定调整2007社保年度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此次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羊羔疯的治疗方法。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伤亡、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癫痫患者心理护理,计发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按规定计发待遇后直接按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对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伤残的部分职工,因伤情严重、治疗期间较长,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待遇后直接按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特别提醒]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48元的90%、85%、80%、75%,即增加额分别为223.2元、210.8元、198.4元、186元。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待遇水平,低于上年度(2006)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调整至上年度(2006)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数额(最低额度),即1级:1149.7元;2级:1085.8元;3级:1021.9元;4级:958.1元。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调整如下:属配偶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6)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48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99.2元;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6)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48元的30%计发福建癫痫,即每月增加额为74.4元;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06)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129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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