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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野战中眼睛被打残经营者被判赔59万元

日期:2016-8-25(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孙小娟通讯员刘孙丽欧云略)在一场激烈的 野战 中,一名 战士 的头盔突然滑落,恰好一颗子弹飞过来, 战士 的眼睛被打残了 这场意外,让野战游戏的经营者付出了高昂代价。11月2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决经营者向伤者赔付5.9万元。

29岁的李某是南宁某销售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9月13日下午,该销售公司为了回报客户,组织了一场由客户和销售人员共同参加的巡游及野战活动。到达野战场后,33名参与者被分编成 红军 和 蓝军 两队,李某被安排在 红军 之列,与 蓝军 对战。

教练讲解了枪械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后,大家分头去领取了仿真气枪、迷彩服、皮带和头盔等装备,然后列队出发前往 战场 。第一场 战斗 为 地道战 ,第二场为 歼灭战 。

李某说,由于当时天气炎热,各队员都穿迷彩服、戴头盔,经历第一场 地道战 后,队员们已是大汗淋漓。 歼灭战 开战约10分钟后,他跑到战场偏左上方的油桶旁蹲下,试图探头从油桶上方向 蓝军 战场扫射癫痫病患者日常注意事项。由于动作较快,他的头盔不知为何松动了,再加上他头部冒汗湿滑,厚重的头盔在他仰头扫视的一瞬间向后滑落癫痫诊断依据,他的脸部顿时暴露无遗。就在他下意识地用手拉头盔的一瞬间,一发子弹飞来打中他的右眼,他的眼镜当即破裂,顿时鲜血直流。

意外发生后,某销售公司立即派车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今年1月,经司法鉴定,李某的右眼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李某多次与野战的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认为是他自己拿下头盔造成了意外,不愿赔钱。李某于是将野战经营者告到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李某认为,野战项目中的枪弹射击具有高度危险性,野战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在游戏前戴头盔时,野战场地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检查指导,导致他意外受伤,因此野战经营者应该赔偿他的各项经济损失。他索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野战经营者则称,他们提供的野战头盔是合格产品,他们在游戏前已经告知了游戏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受伤致残是由于他不遵守游戏规则,私自摘下头盔造成的,同时,也是因为其他游戏成员违反了10米之内不能射击的规则,近距离射击造成的。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明,本案中李某受伤是由于他人射击造成的,射击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解释后,李某明确表示放弃对某销售公司以及其余32名游戏参与者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野战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这是他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野战经营者在开展经营项目的过程中,对场所内的游戏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经营者应该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向游戏者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装备脑外伤后可以导致癫痫发作吗,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侵害的发生。由于经营者提供给李某的安全帽在运动过程中存在滑落的可能性,有安全隐患,而且经营者在李某受伤后没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救助,因此经营者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充分尽到保障游戏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参与野战活动,理应知道该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经营者已经悬挂了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并向李某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在一定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经营者对李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各项共计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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