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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十年前拖欠的劳务费仍应偿还

日期:2017-12-1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案情简介:

  2001具了欠条。自出具欠条以来,孟某不断找白某索要欠款,但均造白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索性不承认欠款一事。无奈之下,孟某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白某以涉案工程系由甲公司承建,工人的劳务费应由甲公司发放,其只是项目部负责人,并且该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答辩。后法院依职权追加甲公司为被告,甲公司称与白某挂靠其公司,孟某系由白某雇佣,该债务与公司无关。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由白某偿还所欠孟某的劳务费,并由甲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孟某的劳务费应由谁承担;孟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白某为孟某出具欠付劳务费的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福州癫痫病专科医院在庭审中白某亦对该欠条予以认可,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四川成都癫痫病专业医院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白某应当偿还孟某劳务费用。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癫痫病治疗费用解释》第1条规定可以认定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甲公司在明知白某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对白某因工程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白某为孟某出具的欠条上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孟某有权随时要求并一直多次向白某主张劳务费,因此孟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对有约定还款期限的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于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癫痫病手术费用债权,债权人在多次索要后仍未果,那么债权人便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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